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沉悶許久,來點曙光吧!
心中的烏托邦,不似完美的社會,但是有個非常基本的理念:守法、講理、重人情。雖然人人知道,但卻非人人皆可做到。所以還是得重新提出來檢視一番。

守法,是社會秩序一個最重要的基石。而且完善的法律不在於條款的明細,而在於訂定之源來自於理與情。不合理的法律,會讓人不辨善惡;不通情的法律,會令人冰冷如鐵。而光有法律,卻無執行效率亦成空談,所以人民才應守法!(但話說回來,似乎我也沒完全守法~~哈!)但法律亦不該訂定以規範人民而已,政府自身亦也要有相同所需遵循的條款才行,而且應該更加嚴苛!(這是重點!)畢竟一個錯誤的政策,危害的是整個社會!雖說這樣會令人畏懼從政,但是既為政者,本該貢獻心力!要不然,立法委員恣意開罵,無所憑依,仍任其逍遙,人民何以效焉?(哈~~感覺在寫文言文了)另舉高雄捷運為例,當初設計、規劃人員真的是有專業的考量嗎?又或者僅僅是在履諾政見而已?再舉高鐵為例,售票狀況頻傳,還聲稱一天只預賣一萬張車票,所以才會頻當機。那這種錯誤又該向誰討去?再者,交通部長以性命擔保高鐵絕無危險!那還真想請部長簽下生死狀、賠償契約,而且是永久有效!但就算部長簽了約,我想部長一命也不夠抵了。這些問題都在於,政見歸政見,承諾歸承諾,法律歸法律。就算部長已口頭聲明以性命擔保,但這樣的擔保在法律上卻是無法成立的。就像小孩子在做賭時,常拿「如果不是,我頭就剁下來給你」來押賠,但真要履諾時卻堅持反悔。就算高鐵出事,頂多部長下台、院長辭職,那又如何?所以,為政者都無法謹言慎行,人民自然也就不看重法律。如果人人都守法,那社會才會真正有秩序!

講理,雖然說來簡單,但其實這是「情理法」中最困難的地方。單問「何謂理?」我想就沒有幾個人會給出完整的答案。畢竟「理」,不是「天道所依」如此簡單而已,也不是說「格物致知」就真能悟出道理。但,理,在人類社會而言還是有一點依循的,那就是合乎大多數人的性情,再加上一點點為求進步的思想,再輔以公平正義的原則。所以,加班不加薪、利益分配不均、白吃白住,這些都不合理。但也因為理的根源來自於人,所以也時常有「公說公有理,婆說婆有理」之感。就像晨昏定省(哇~好久遠的成語了),在現代社會來說應該幾乎看不到了。而在將來,我想如果政府因為不認同中國文化,而廢除教授文言文、論語之類,改以台灣母語(我想連政府本身也無定論吧!)為國語,那晨昏定省一事應成中國古諺(完全跟台灣沒關係)。而且晨昏定省也會變成不合理的一件事!因為就思想上會變成,每個個體都是獨立自由的,並不存在誰侍奉誰的不對等關係。長輩無從責罵晚輩,晚輩也毋須謹遵教誨。這樣的社會,是自由沒錯,但感覺起來也挺可悲的。所以才深覺:自由的代價即是造就更現實的社會!而要讓人懂得講理,其實根源還是要藉由教育著手。當然也不是說沒受過教育的人就不會講理,也不是說有受過教育的人所說的就完全有理。而是在於,教育,可傳達「理」的理念給更多人知道,也讓人從各個方面去體會「理」。而至於怎樣才算合理?其實自古以來亦無定論!所以,還是請投一票吧!

重人情,雖說對每個人來說是會有很大的彈性空間,但此舉仍須合度地採用。太過重人情的結果反會造成「無法可依,無理可循」,進而會變成「鄉愿」。好似每個人都是「好人」,就算傷害人也是情有可原的。那就毋須立法,無從講理了。但也不能無視人情。正所謂「人情留一面,日後好相見」、「見面三分情」。畢竟,每個人看事情總會有所偏頗,每個人的際遇也有所不同,自然所做的決定,所做的事會令人不合意、不愉快。再說,這是「人類」社會,自然多少還是得依「人情」,只不過這「人情」該當法制、理則皆不合用時才能提。這樣,所訂的法、所講的理才會,出乎心、本乎情、合乎理。這樣的烏托邦才會真正會是個詳和的社會,而不是個糜爛的一群人而已。

廢話完了,該吃飯去了~~(重頭再看,果真挺多廢話的~~哈~~練作文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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